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苏州市吴江区广大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艺术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区摄影艺术爱好者,为繁荣发展吴江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苏州市吴江区摄影家协会为苏州市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苏州市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苏州市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2256号。
1.组织会员学习摄影理论,深入生活,开展摄影理论研究,从事摄影艺术创作,总结交流经验。
2.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服务大局,加强与社会各界、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为繁荣发展我区摄影事业做贡献。壮大摄影队伍,繁荣摄影创作市场。
4.鼓励会员积极向外发稿,宣传吴江风光风情、旅游资源和五个文明建设的成果。
6.开展兄弟县(市)、地区之间的摄影创作交流活动。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摄影技术专业水平,在本区、市、省、国家级摄影展览(比赛)中入选,在我区摄影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能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包括协会网站的交流),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2名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核, 履行入会相关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并统一颁发会员证。新会员每年集中发展1至2次。(详情请查阅区摄协入会细则)
第九条 凡在本区工作、生活的中国、江苏省、苏州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为本会当然会员,并登记在册。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摄影比赛、展览以及其他摄影创作活动;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4.若没有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50%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2.事业心强,专业水平较高,在摄影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秘书长由副主席兼任,主持日常工作。另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处理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对本会承担顾问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届主席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吴江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2.协调各协会小组开展工作,同时协调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费、协会日常活动经费、文艺项目划拨经费、创收收入、社会赞助等收入,要加强财务收支的民主管理,阳光操作。对涉及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安排的文艺活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预决算申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摄影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吴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吴江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吴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吴江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摄影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 12日理事会商定修改,经本会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